建筑企業(yè)預繳2%后為何無需再按9%申報
為什么在A縣按照預繳了(169-60)/1.09×0.02=2萬元增值稅后,不需要再按照9%再申報,最后算最終要算在A繳納增值稅的時候直接把2萬扣除了,不就相當于沒有預繳,我覺得答案應該是22.71-15.2+1.8-1.8-2.62+(169-60)/1.09*0.09-2=11.89
問題來源:
常老師
2025-03-16 11:12:24 1181人瀏覽
注意業(yè)務(1)收取的預收款只計算預繳稅額,沒有形成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即沒有發(fā)生納稅義務,所以建筑企業(yè)在機構(gòu)所在地申報的時候不需要計算業(yè)務(1)的銷項稅額。
- 業(yè)務(1)預收款不計銷項稅,只需在A市預繳(169-60)/1.09×2%=2萬元。
- 實際申報時,總銷項僅來自業(yè)務(3)的22.71萬元。
- 預繳的2萬元是已繳稅款,直接在最終申報時抵減,而非重復計算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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