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制度與說明理由制度的區(qū)別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B,E
答案分析:(1)選項C:告知制度。(2)選項D:說明理由制度。
王老師
2023-02-05 16:44:53 1830人瀏覽
告知制度是指在作出某項行政行為之前就擬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其他有關事項,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并加以指導。
例如:《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
說明理由制度: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主體應將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jù)的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即說明理由制度,又稱附加理由制度。
例如:《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這兩個制度的側重點是不一樣的,告知制度強調的的是作出行政行為時候要將法律規(guī)定應當告訴相對人的內容必須都進行告知。說明理由制度強調的是作出具體行為的時候,行政主體必須將作出該行為的理由和依據(jù)告訴相對人。前者強調的是告知,后者側重的是必須對于行政行為給出依據(jù)。
相關答疑
-
2023-11-05
-
2022-11-13
-
2022-11-10
-
2020-10-21
-
2019-11-08
您可能感興趣的稅務師試題
- 多選題 下列關于城建稅特點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 單選題 海量免費題庫 點擊進入>>
熱門知識點
- 1 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侵權責任類型
- 2 行政行為基本理論
- 3 質權
- 4 借款合同
- 5 物權變動




津公網(wǎng)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