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小臧老師
2025-08-19 13:00:42 652人瀏覽
以貨易貨合同,按照“買、賣”兩項金額的合計貼花。以貨易貨交易,要看成是銷售貨物然后購進貨物兩項業(yè)務,換出去的貨物就是銷售的貨物,換進來的貨物就是購進的貨物,從而將賣出金額和買入金額的合計數作為以貨易貨情形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其差額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題目中同時告訴我們換出貨物的金額以及換入貨物的金額,直接將兩個金額之和作為以貨易貨合同的計稅依據。此時,差額不影響印花稅的計算。
(2)如果題目中只告訴了我們換出貨物的金額或換入貨物的金額,此時,首先確定是誰支付的差價,進而推算出對應換入貨物的金額或換出貨物的金額,再以換出貨物金額和換入貨物金額的合計數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此時,差額影響了印花稅的計算。
一般出題模式是:
(1)“簽訂了一份貨物交換合同,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價值53萬元的B貨物,甲補差價3萬元”,這就是“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價值53萬元的B貨物”,換進貨物與換出貨物的各自金額很明確,直接計算就可以了,那么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50+53);
(2)“簽訂了一份貨物交換合同,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的B貨物,甲補差價3萬元”,乙的B貨物價格沒給出來我們要計算,因為是甲補差價3萬元,那么乙的貨物價值就是53萬元了。這就意味著是“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價值53萬元的B貨物”,那么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50+(50+3)]=(50+53)。
(3)“簽訂了一份貨物交換合同,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的B貨物,乙補差價3萬元”,乙的B貨物價格沒給出來我們要計算,因為是乙補差價3萬元,那么乙的貨物價值就是47萬元了。這就意味著是“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價值47萬元的B貨物”,那么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50+(50-3)]=(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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