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類型(歸責原則) | 主體 | 具體規(guī)定 |
無過錯責任 | 信息披露義務人 |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fā)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 (1)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 | (1)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fā)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2020年案例分析題) |
過錯推定責任 | (2)證券服務機構 | (2)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fā)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yè)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jù)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
王老師
2024-07-15 15:30:57 1001人瀏覽
無過錯責任是指,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需要承擔責任。在虛假陳述侵權的民事賠償中,如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導致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受損,那么即使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過錯,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簡而言之,無過錯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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