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分析
①B公司為乙公司提供保證,被保證人為乙公司,保證合同由B公司和丙公司簽訂。
②由于B公司并未在票據(jù)上簽章,不承擔票據(jù)責任,不論丁公司還是丙公司,均無權要求B公司承擔票據(jù)保證責任。
③B公司和丙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有效存在,丙公司可以依據(jù)保證合同請求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由于丁公司并非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丁公司無權請求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3.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1)被保證人名稱
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保證日期
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4.附條件保證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5.保證的效力
(1)對保證人的效力
①票據(jù)保證人責任的從屬性
匯票保證人的票據(jù)責任從屬于被保證人的債務,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
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可以主張的任何票據(jù)權利,均可向保證人行使,包括在行使票據(jù)權利的順序上,也是一致的。如果以承兌人為被保證人,由于持票人可以向承兌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則也可以向保證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如果以特定的背書人作為被保證人,則持票人不得對保證人主張付款請求權,只能對其行使追索權。
②票據(jù)保證人責任的獨立性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③票據(jù)保證人責任的連帶性(2024年、2022年案例分析題)
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2)對持票人的效力
票據(jù)保證生效的,持票人的權利又多了一個票據(jù)債務人。
(3)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后手的效力
①如果承兌人是被保證人,保證人向持票人履行票據(jù)債務后,票據(jù)關系全部消滅。
②如果出票人、轉讓背書人是被保證人,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2023年案例分析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