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時效的知識點
問題來源:
王老師
2024-07-06 10:44:27 814人瀏覽
1、出票人、承兌人
(1)商業(yè)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jù)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2年。
(2)銀行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
(3)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
(1)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2)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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