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保證約定不明時是連帶責任而非補充責任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B,C
答案分析:(1)判斷保證方式:利豐銀行與乙、丙二人簽訂保證合同,若甲到期未還款,則由乙、丙二人承擔按份共同保證責任,根據該約定,債權人在債務人到期未還款時,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債務的履行或者要求其承擔責任,而無須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先向債務人主張并經過強制執(zhí)行程序,因此該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2)判斷共同保證類型:明確約定乙、丙二人承擔按份共同保證責任,具體份額無法確定的,應由乙、丙二人承擔均等份額。
丁老師
2025-11-11 15:15:34 202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本案是按份共同連帶責任保證,并非一般保證,故不選 E。
你的混淆點在 “保證方式” 與 “共同保證份額” 的區(qū)分:保證合同明確約定 “甲到期未還款,乙、丙承擔按份共同保證責任”—— 這里的 “按份” 是乙、丙內部的責任份額(無約定推定為各 50%),而非 “一般保證的補充責任”。
一般保證中才需要 “先找債務人(甲)執(zhí)行,執(zhí)行不能再找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但本案中反而約定 “到期未還即承擔責任”,就意味著當事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都需要承擔責任,符合連帶責任保證特征,利豐銀行可直接找乙、丙,無需先執(zhí)行甲。
同時,按份共同保證限制了債權人權利:只能要求乙或丙承擔各自 50% 份額,不能要求一人擔全部,故 B、C 正確。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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