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概念與基本構成——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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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違約責任的概念與基本構成
1.概念
違約責任,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基本構成
(1)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有效存在為前提。
(2)存在違約行為
①實際違約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完全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不適當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②預期違約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的承擔不以違約方有過錯為條件,通常以存在違約行為且無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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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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