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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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1.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由1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股東資格
(1)股東可以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公司股東(如 國家公務員)。但是,由于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實際上是一種金融投資行為,因此,除法律禁止情形外,國家公務員可以成為上市公司股東。
(2)除擔任發(fā)起人外,股東不需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機關法人一般不能擔任公司股東,但依法對外投資時,仍然可以成為國有股東。
(4)除法律允許的情形外,公司不得自為股東。
(5)外商投資應遵守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
3.設立協(xié)議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可以簽訂設立協(xié)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4.為設立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責任承擔規(guī)則
(1)基本規(guī)定
①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為設立公司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②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受; 設立時的股東為2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③設立時的股東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公司或者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擔。
【提示】部分發(fā)起人依照上述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fā)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fā)起人按照約 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fā)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fā)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 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前述屬于《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內容,在新《公司法》下仍然適用)
(2)侵權之債
設立時的股東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司(公司已成立)或者無過錯的股東(公司未成立)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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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2025考季輕1·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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