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jīng)濟法》答疑精選:“連帶責任”和“補充賠償責任”概念差距。
【學員提問】
“連帶責任”和“補充賠償責任”有什么概念上的相同和不同,請老師詳細描述下,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連帶責任:比如甲合伙企業(yè),AB是普通合伙人,甲欠乙100萬元,甲拿全部財產(chǎn)清償后,仍然有80萬元不能清償,那么乙既可以要求A清償80萬元,也可以要求B清償80萬元,對于80萬元的債務(wù),AB承擔的就是連帶責任。
補償賠償責任:甲有限責任公司,張某是股東,如果張某欠繳出資本息合計是50萬元,那么張某僅在50萬元的范圍內(nèi)對債權(quán)人承擔責任,這就是補償賠償責任。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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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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