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計稅價格_26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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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計稅價格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成交價格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或不能確定時,計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 | 要點 |
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 以進口貨物成交價格為基礎進行調整 |
海關估價方法 | 進口貨物成交價格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或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適用 |
(一)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根據(jù)《關稅法》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以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確定。正常情況下,進口貨物以成交價格為基礎進行調整,從而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我國境內(nèi)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關稅法》《計稅價格辦法》有關規(guī)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1.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的條件
對進口貨物成交價格而言,交易應是真實的;價格應是確定的、完整的、公允的。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由完整的CIF構成,CIF=C成本+I保險+F運費。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下圖表示:

2.應計入計稅價格的調整項目
為了方便理解,我們可把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簡單歸納為正常的CIF,其中C是完整的貨價,包含支付的傭金(支付給自己的采購代理人的購貨傭金除外);I是保險費,包含在出口國和進口途中的保險費;F是運費和相關費用,包含在出口國和進口途中的運費和其他費用。計算進口貨物關稅的計稅價格如果不正常或不完整,則需要進行調整。
基本構成:
貨價+至運抵口岸前的運費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的構成因素:
(1)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jīng)紀費。
(2)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包裝勞務費和包裝材料費。
(3)與進口貨物的生產(chǎn)和向境內(nèi)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規(guī)定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
(4)與進口貨物有關的且構成進口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
(5)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銷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提示:
與進口貨物的生產(chǎn)和向境內(nèi)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下列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需要計入進口貨物計稅價格:
(1)進口貨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
(2)在生產(chǎn)進口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
(3)在生產(chǎn)進口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chǎn)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fā)、工藝及制圖等相關服務。
辨析:
與進口貨物有關的且構成進口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進口貨物計稅價格征收關稅、增值稅,也可能涉及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但是不構成貨物進口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不繳納關稅,只由稅務機關征收增值稅。
情形 | 繳納的稅種 | 負責征管的部門 |
與進口貨物有關的且構成進口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 | 與進口貨物一起繳納關稅、增值稅、消費稅 | 海關 |
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無關;或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進口貨物向境內(nèi)銷售的條件 | 增值稅 | 稅務機關 |
不計入計稅價格的因素:
(1)購貨傭金(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2)貨物進口后發(fā)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技術援助費(保修費用除外)。
(3)運抵境內(nèi)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4)進口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及其他國內(nèi)稅。
(5)為在境內(nèi)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6)境內(nèi)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7)符合條件的為進口貨物而融資產(chǎn)生的利息費用。
點撥:
進口貨物關稅計稅價格:包含中介傭金但不含購貨傭金;包含境外運費但不含境內(nèi)運費;包含境內(nèi)保修費但不含維修費。
舉例:
某進出口公司從美國進口一批化工原料共500噸,貨物以境外口岸離岸價格成交,單價折合人民幣為每噸20000元,買方承擔包裝費每噸500元人民幣,另向中介支付傭金每噸1000元人民幣,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購貨傭金5000元人民幣,已知該批化工原料運抵中國境內(nèi)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用為每噸2000元人民幣,進口后另發(fā)生運輸費和裝卸費用為每噸300元人民幣,計算該批化工原料的關稅計稅價格。
【分析】
計入進口貨物關稅計稅價格的,包括貨價、支付的傭金(不包括買方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購貨傭金)、買方負擔的包裝費、進口途中的運輸費(不包括進口后發(fā)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和保險費及其他勞務費用。
進口該批化工原料的關稅計稅價格=(20000+500+1000+2000)×500÷10000=1175(萬元)。
3.進口貨物計稅價格中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進口運載方式 | 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的確定 | 保險費的確定 | |
一般 進口 | 實際支付了運保費 | 應當按照由買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費用計算 | 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 |
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無法確定;保險費無法確定或未實際發(fā)生 | 海關應當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的正常運輸成本確定 | (貨價+運費)×3‰ | |
運輸工具作為進口貨物, 利用自身動力進境的 | 海關在確定計稅價格時,不再另行計入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 參照一般進口規(guī)定 | |
郵運進口的貨物 | 應當以郵費作為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 ||
(二)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對于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或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jīng)了解有關情況,并且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2.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5.合理估價方法。
提示1:
確定計稅價格上述方法依次使用,一般不能跨順序選擇,但是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的適用次序。(一是一,二是二,顛三倒四)
提示2:
按照相同或者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的規(guī)定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時,應當使用與該貨物具有相同商業(yè)水平且進口數(shù)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如果有多個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以最低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
“大約同時”,是指完成申報之日的大約同時,最長不應當超過前后45日。按照倒扣價格法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時,如果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貨物沒有在完成申報之日前后45日內(nèi)在境內(nèi)銷售,可以將在境內(nèi)銷售的時間延長至完成申報之日前后90日內(nèi)。
提示3:
海關估價不得使用以下價格:
(1)境內(nèi)生產(chǎn)的貨物在境內(nèi)的銷售價格;
(2)可供選擇的價格中較高的價格;
(3)貨物在出口地市場的銷售價格;
(4)以計算價格估價方法規(guī)定之外的價值或費用計算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價格;
(5)出口到第三國或者地區(qū)的貨物的銷售價格;
(6)最低限價或者武斷、虛構的價格。
即:要用可選擇價格中的實際最低價,但不能是最低限價,因為最低限價是約定底線,不一定真實發(fā)生。
二、特殊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
1.運往境外修理、加工后復運進境
具體情況 | 計稅價格的確定 |
運往境外修理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nèi)復運進境 | 以境外修理費、料件費為基礎確定計稅價格 |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nèi)復運進境 | 以境外加工費、料件費、復運進境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確定計稅價格 |
口訣:
境外修理出境報,限期進境僅修、料;
境外加工算工、料,復運進境有運保。
2.租賃方式進口貨物
具體情況 | 計稅價格的確定 | |
租賃方式進口貨物 | 租金方式支付(租賃期間) | 以海關確定的租金(利息應當予以計入)作為計稅價格 |
留購的租賃貨物 | 以海關確定的留購價格作為計稅價格 | |
納稅義務人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 | 可以選擇按照“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確定計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計稅價格 | |
3.暫時進境、補稅的情形
具體情況 | 計稅價格的確定 |
經(jīng)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境的貨物應當繳納稅款的 | (1)按一般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確定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計稅價格 (2)經(jīng)海關批準留購的暫時進境貨物,以海關確定的留購價格作為計稅價格 |
予以補稅的減免稅貨物 | 以海關確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作為計稅價格(詳見后面第5.點) |
4.其他情形的特殊進口貨物
具體情況 | 計稅價格的確定 |
易貨貿(mào)易、寄售、捐贈、贈送等不存在成交價格的進口貨物 | 由海關與納稅人進行價格磋商后,按照“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的規(guī)定,確定計稅價格 |
進口軟件介質 | (1)進口載有專供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用軟件的介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為基礎確定計稅價格: ①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分列 ②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雖未分列,但是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的證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載軟件價值的證明文件 (2)含有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游戲、電子出版物的介質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 |
5.減免稅進口貨物補稅計稅價格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特定地區(qū)、特定企業(yè)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jiān)管。除海關總署另有規(guī)定外,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jiān)管年限為:
①船舶、飛機:8年;
②機動車輛:6年;
③其他貨物:3年。
監(jiān)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2)減稅或免稅進口的貨物需要補稅時,應當以海關確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作為計稅價格。(按監(jiān)管期未使用期間占整個監(jiān)管期的比重乘以原進口價格作為計稅價格)
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計稅價格=減免稅貨物原進口時的計稅價格×[1-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監(jiān)管年限×12)]
提示:
減免稅的進口貨物,經(jīng)批準轉讓或移作他用需補稅的,應當適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手續(xù)之日實施的稅率。
三、出口貨物的計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計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向境外銷售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扣除。
1.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銷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2.出口貨物關稅計稅價格的構成:(出口只算離岸前;FOB剔關稅)
出口貨物計稅價格的構成因素 | 不計入計稅價格的因素 |
基本構成: FOB-出口關稅 | (1)出口關稅 (2)單獨列明的離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
3.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jīng)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計稅價格:
(1)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qū)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2)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qū)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3)按照境內(nèi)生產(chǎn)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nèi)發(fā)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算的價格。
(4)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知識點來源:第七章 關稅法和船舶噸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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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nèi)容選自劉穎老師《稅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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