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簡易程序_2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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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適用范圍 | 法定 |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 (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
約定 | 除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 |
獨任審判 | 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 | |
舉證期限 | 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15日 | |
審限 | 立案之日起45日 | |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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