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可以并用嗎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并非絕對不能并用,也不是可以隨意疊加主張,核心取決于違約金是否能覆蓋實際損失、違約金與損失是否屬于不同類型等情形,整體以 “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 為核心原則,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違約金足以覆蓋實際損失:不可并用
違約金的核心功能是補償損失,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大于或等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此時違約金已能充分填補損失,且超出損失的部分還帶有一定懲罰性。這種情況下,守約方不能再額外主張賠償損失,否則會獲得超額補償,違背公平原則。比如合同約定違約金 10 萬元,而違約行為實際僅造成 8 萬元損失,守約方只能主張 10 萬元違約金,無法再要求額外賠償。
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可以并用補足差額
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守約方的全部實際損失,守約方在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可就超出違約金部分的損失主張賠償。依據(jù)《民法典》第 585 條,雖然守約方可先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但增加后的違約金仍以實際損失為限;若直接主張違約金 + 差額損失賠償,只要能舉證證明損失真實性,法院也會支持,以此確保損失得到足額填補。例如合同約定違約金 5 萬元,違約行為造成了 12 萬元的實際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支付 5 萬元違約金,并另行索賠 7 萬元的差額損失。
違約金與損失針對不同違約情形:可以并用
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僅針對某一種特定違約行為,而違約方的行為還造成了其他未被該違約金涵蓋的損失,兩種主張可同時提出。比如合同僅約定了 “遲延交貨違約金”,但違約方遲延交貨的同時,還導致交付的貨物因運輸保管不當出現(xiàn)損壞,此時守約方既可以主張遲延交貨對應的違約金,又能要求賠償貨物損壞帶來的額外損失,因為這兩種損失類型不同,違約金無法覆蓋后者。
此外,若合同明確約定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可并用”,且該約定不存在顯失公平、強迫簽訂等違法情形,法院通常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支持兩者并用,但最終總額一般仍不會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損失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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