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務、增值稅、所得稅確認原則不同會帶來哪些不一致?
截圖中的情況二:賬務處理、增值稅、所得稅因確認原則不同導致的三者不一致到底是具體會怎樣不一致?能給我舉個帶金額的案例,說明:賬務處理的收入是多少、增值稅的收入是多少、所得稅的收入是多少,給我寫清楚嗎?
問題來源:
蘇老師
2025-06-30 15:22:35 1765人瀏覽
同學您好,賬務處理、增值稅、所得稅因確認原則不同導致的不一致,主要體現(xiàn)在收入確認的時間點上。以下是一個帶金額的案例說明:
?案例情況?:
某企業(yè)在2023年9月銷售了一批貨物,總金額為100,000元。
?賬務處理的收入?:
- 根據(jù)企業(yè)的會計政策,該筆銷售在貨物發(fā)出并收到客戶確認的收貨通知時,即2023年9月25日,賬務上確認了這筆100,000元的銷售收入。
?增值稅的收入?:
- 根據(jù)增值稅法規(guī),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jù)的當天。假設企業(yè)在2023年10月5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客戶,那么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開票日,即10月5日。此時,增值稅的收入也為100,000元。
?所得稅的收入?:
- 所得稅的收入確認通常遵循權責發(fā)生制原則,但也可能受到稅法特定規(guī)定的影響。假設稅法規(guī)定,對于該筆銷售,所得稅收入應在開具發(fā)票并收到款項或確認收款權利時確認。若企業(yè)在2023年10月15日收到了客戶支付的款項,那么所得稅的收入確認時間為10月15日,金額為100,000元。
?不一致說明?:
-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最終三者的收入金額都是100,000元,但確認的時間點不同。賬務處理最早,在9月25日;增值稅次之,在10月5日;所得稅最晚,在10月15日。這種時間上的差異就是由于三者的確認原則不同所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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