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自然人租房相關稅費的疑問
如果是向自然人租房,簽訂了租房合同,合同中明確增值稅、附加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均由承租方承擔,房東向稅務局申請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企業(yè)一次性預付了房租費,并支付了相關稅費。請問約定企業(yè)承擔的相關稅費可以一次性計入損益嗎?還是需要再租賃期內隨房租分攤呢?麻煩老師寫一下相關分錄。
問題來源:



蘇老師
2025-09-17 09:58:40 415人瀏覽
同學您好,個人代開發(fā)票稅費的發(fā)票都是個人的名稱,公司是用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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