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B錯了,一直沒簽合同不就是要補償嗎。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D
答案分析:(1)選項A: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2)選項B: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2023年3月10日)至滿1年的前1日(2024年2月9日)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共計11個月);(3)選項CD:錢某的月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3500×3)支付,而其在合力公司工作1年零5個月,可以獲得1.5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喬老師
2025-04-28 12:26:56 812人瀏覽
您提到的B選項錯誤是因為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期并非無限延長。
根據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簽合同的,需支付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從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而選項B中的截止時間2024年6月30日超出了法定補償期限,因此不正確。
未簽合同,滿1年的當天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此后不再繼續(xù)產生雙倍工資補償。
教材3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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