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實務》答疑精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為什么存貨當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消失,減記的金額應予以回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能轉回?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固定資產是企業(yè)的長期資產,與作為流動資產的存貨不同。
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一與國際會計準則不一致的規(guī)定主要是從我國企業(yè)目前的發(fā)展狀況相一致,考慮到我國企業(yè)利用資產減值轉回來人為操縱利潤的現(xiàn)象屢屢發(fā)生,為遏制這種不良現(xiàn)象而采取的一種反制措施。
新準則中減值損失不得轉回修訂的原因:分析本次準則對這一條款的修訂主要是針對目前我國會計工作中的出現(xiàn)的具體問題和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這一客觀要求。具體原因有:
第一,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還不成熟、不完善,關于資產減值的會計規(guī)范又過于分散和粗糙,我國企業(yè),非凡是上市公司經常利用資產減值預備的計提來操縱利潤,以前期間預先多提資產減值預備,當期則全部或部分沖回,以達到調控盈余的目的。資產減值準則中明確規(guī)定不答應轉回以前期間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有助于減少企業(yè)治理當局粉飾財務告的可能性,縮小了利用會計政策虛增利潤、粉飾財務表的空間,提高了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
第二,與我國會計人員的職業(yè)判定能力相適應。IAS36對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規(guī)定是主體必須在每個資產負債日判定是否已有跡象表明以前年度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再存在或已減少,假如有跡象,主體必須估計該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主體在最近一次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后,只有在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中所使用的估計發(fā)生改變時,才能沖回以前年度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梢姡汛_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是否可以轉回,首先要依靠于會計人員判定以前年度確認的資產是否存在減值的跡象和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中所使用的估計額是否發(fā)生改變,這些就需要一定的職業(yè)判定能力。從我國目前會計人員的職業(yè)判定水平來看,很難達到這個要求。假如答應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反而輕易增加企業(yè)操縱損益的可能。資產減值準則做出不答應轉回資產減值損失的規(guī)定,減少了企業(yè)會計政策選擇和會計估計的范圍,同時也減少了會計人員的職業(yè)判定,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
第三,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的客觀要求。從國際上已有的準則來看,國際會計準則、美國會計準則還有其他國家會計準則都存在相關條款規(guī)定不得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我國會計工作的發(fā)展要想與國際接軌、減少企業(yè)在國際業(yè)務中發(fā)展的阻礙就必須制定與國際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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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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