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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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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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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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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倒數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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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電信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
323 |
倒數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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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倒數第12行 |
刪除:(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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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倒數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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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倒數第5-6行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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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杏仁油、葡萄籽油屬于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 |
330 |
倒數第3、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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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第11-12行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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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農用挖掘機、養(yǎng)雞設備系類、養(yǎng)豬設備系列產品屬于農機,自2014年4月1日起適用13%增值稅稅率! |
333 |
第15、1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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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倒數第8行 |
“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具體規(guī)定如下:” |
修改為“為進一步規(guī)范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tǒng)一增值稅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tǒng)一調整為3%,具體規(guī)定如下:” |
332 |
倒數第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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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倒數第4行 |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333 |
第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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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第2行 |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333 |
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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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第5行 |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333 |
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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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第15行 |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333 |
第2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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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第18行 |
“3.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修改為“3.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333 |
倒數第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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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倒數第4行 |
“4.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修改為“4.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334 |
第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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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第4行 |
“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修改為“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334 |
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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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第4行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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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6.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7.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8.固定業(yè)戶(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fā)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fā)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fā)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并將攜帶的專用發(fā)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 |
334 |
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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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第16行 |
487(萬元) |
修改為“28.487(萬元” |
341 |
第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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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第19行 |
“1.04÷(1+4%)×4%×50%×5=0.1(萬元)” |
修改為“1.04÷(1+3%)×2%×5=0.10095(萬元)” |
341 |
第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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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倒數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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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注:教材例6-11,答案“(7)應納增值稅稅額=28.487+8.5+7.48+0.1-21.06-7.12=16.387(萬元)”標紅處有誤。 |
341 |
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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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倒數第19行到倒數第8行 |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貨物······應納稅額=銷售額×4%” |
修改為“納稅人適用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
341 |
倒數第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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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第3行 |
“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guī)定” |
修改為“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相關規(guī)定” |
347 |
第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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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第6行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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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13)自2014年5月1日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yè)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并可對免稅業(yè)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345 |
第1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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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倒數第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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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6.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以下稱特定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以下稱2類油品),且使用2類油品生產特定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yè)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各類產品總量50%(含)以上的企業(yè),其外購2類油品的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予以退還。 7. 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力發(fā)電站(含抽水蓄能電站)銷售自產電力產品,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12%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8. 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賃企業(yè)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并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yōu)惠政策,即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飛機減按5%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對已按17%稅率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上述飛機,超出5%稅率的已征稅款,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以退還! |
347 |
第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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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倒數第4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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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自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
347 |
倒數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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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倒數第2行 |
“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 |
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 |
350 |
倒數第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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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第5行 |
“4.······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350 |
倒數第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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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第8、10、11行 |
6%、4%、6% |
修改為“3%” |
351 |
第2、4、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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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第14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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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此后,為進一步規(guī)范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滿足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工作需要,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進行改版,同時提升專用發(fā)票和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防偽水平,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fā)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fā)票,老版專用發(fā)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fā)票暫繼續(xù)使用。 |
352 |
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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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倒數第14行到倒數第12行 |
“(1)······ (2)······ (3)······” |
修改為“(1)記賬聯:作為銷售方記賬憑證; (2)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稅憑證; (3)發(fā)票聯:作為購買方記賬憑證。” |
352 |
第17、18、1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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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倒數第5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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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為了簡化增值稅發(fā)票領用和使用程序,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fā)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
352 |
倒數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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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倒數第2行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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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為了加強對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自2014年8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guī)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
353 |
倒數第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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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倒數第1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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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試點”后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電信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
358 |
倒數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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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倒數第2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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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根據我國的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以下情形屬于增值稅應稅服務:” |
360 |
第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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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倒數第1行 |
交通運輸業(yè)的應稅范圍 |
修改為“交通運輸業(yè)” |
360 |
第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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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倒數第15行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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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三)電信業(yè) 電信業(yè),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tǒng)或者光電系統(tǒng)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fā)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1.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wèi)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yè)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yè)務活動。 2.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wèi)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yè)務活動。衛(wèi)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
360 |
倒數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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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倒數第15行 |
“(三)現代服務業(yè)的應稅范圍” |
修改為“(四)部分現代服務業(yè)” |
361 |
第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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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第10~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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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4.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
363 |
倒數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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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第9~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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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5)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wèi)星提供的語言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
364 |
倒數10~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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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第15~1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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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試點納稅人提供電信業(yè)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yè)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366 |
第2~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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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第3~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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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零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fā)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稱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5)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guī)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6)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按規(guī)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按規(guī)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7)航天運輸服務參照國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8)自2014年7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取得交通部門頒發(fā)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或加注國際客貨運輸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并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2.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fā)服務和設計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 |
368~369 |
370倒數第12行~371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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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第5~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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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yè)務手續(xù),可免征增值稅! |
371 |
第13~1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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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第18~1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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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19.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yè)服務,免征增值稅。 20.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免征增值稅。 21.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免征增值稅。 22.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免征增值稅。 23.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免征增值稅。 24.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yè)服務和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 25.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發(fā)行、播映服務,免征增值稅。 26.不具有《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納稅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27.不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納稅人提供的港澳臺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28.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tǒng)服務、業(yè)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制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29.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免征增值稅! |
371 |
倒數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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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第13~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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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六、“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匯總繳納增值稅 (一)基本規(guī)定 1.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允許匯總繳納增值稅。 2.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的應交增值稅,抵減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包括預繳和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后,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總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3.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 4.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倷C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5.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的增值稅=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 預征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并適時予以調整。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6.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當期已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7.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倷C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 (二)郵政業(yè)、電信業(yè)的匯總繳納增值稅 1.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準,郵政企業(yè)或電信企業(yè)可以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郵政企業(yè),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所屬提供郵政服務的企業(yè)。電信企業(yè),是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所屬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yè)。 2.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郵政企業(yè)或電信企業(yè)(以下稱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所屬郵政企業(yè)或總機構及其所屬電信企業(yè)(以下稱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查補)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發(fā)生除郵政服務以外或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納稅。 3.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 4.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倷C構及其分支機構取得的與郵政服務或與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稅額,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時抵扣?倷C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郵政服務以外或用于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5.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提供郵政服務或用于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與不得匯總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確定的原則執(zhí)行。即: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yè)額)。 6.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訂款)×預征率 銷售額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郵政服務接受方和本總、分支機構外的其他郵政企業(yè))提供郵政服務取得的收入或為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接受方和本總、分支機構外的其他電信企業(yè))提供電信服務取得的收入;預訂款為分支機構向郵政服務接受方收取或為分支機構以銷售電信充值卡(儲值卡)、預存話費等方式收取的預訂款。分支機構發(fā)生除郵政服務以外或除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納稅。 7.分支機構應按月將提供郵政服務的銷售額、預訂款、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郵政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或應按月將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銷售額、預訂款、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電信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0日前傳遞給總機構?倷C構的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 8.總機構應當依據《郵政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或《電信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匯總計算當期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計算公式為: 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三)鐵路運輸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 1.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可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中國鐵路總公司應當匯總計算本部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以下稱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所屬運輸企業(yè)提供上述應稅服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查補)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中國鐵路總公司發(fā)生除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納稅。 3.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銷項稅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銷售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 4.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為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取得與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稅額,由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繳納增值稅時抵扣。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用于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5.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用于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進項稅額與不得匯總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確定的原則執(zhí)行。即: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yè)額)。 6.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yè)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按照除鐵路建設基金以外的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鐵路建設基金)×預征率 銷售額是指為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yè)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取得的收入。其他鐵路運輸企業(yè),是指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以外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yè)發(fā)生除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納稅。 7.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yè),應按月將當月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鐵路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0日前傳遞給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 8.中國鐵路總公司應當根據《鐵路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匯總計算當期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所屬運輸企業(yè)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計算公式為: 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進項稅額 當期應補(退)稅額=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已繳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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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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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數4~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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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6.和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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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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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10.,并增加“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 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印發(fā)《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郵政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電信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鐵路運輸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號) 1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1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fā)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1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增值稅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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