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誠信原則——2026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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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最大誠信原則
1.如實告知義務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保險公司)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如實告知的范圍
①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nèi)容。當事人對詢問的范圍及內(nèi)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②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nèi)容的除外。
2.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
(1)能否解除合同?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無權依照最大誠信原則主張解除合同。
③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如果保險合同解除,已交納的保險費能退嗎?
①故意:不賠不退
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②重大過失:不賠但退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3.人身保險年齡申報不真實的特殊規(guī)定(誤告年齡)
(1)謊報的年齡突破承保年齡限制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或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不賠保險金,不退保險費,有現(xiàn)金價值退現(xiàn)金價值)
(2)謊報的年齡仍在承保年齡范圍內(nèi)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無權要求解除合同)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提示】現(xiàn)金價值具有“儲蓄”本質(zhì),只要保險單存在現(xiàn)金價值,解除保險合同時,現(xiàn)金價值必須退還(人身保險合同的“不喪失價值”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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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輕1?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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