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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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
(一)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1)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
(2)支票;
(3)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4)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暫時的、非必經的預防措施
(1)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二)公示催告
1.哪些票據喪失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能否申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
掛失止付 | 公示催告 | |
現(xiàn)金銀行匯票 | √ (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稱) | × |
轉賬銀行匯票 | × | √ |
現(xiàn)金銀行本票 | √ | × |
轉賬銀行本票 | × | √ |
現(xiàn)金支票 | √ | × |
轉賬支票 | √ | √ |
商業(yè)匯票 (不存在現(xiàn)金票) | √ (已承兌的) | √ (出票人未禁止背書的) |
| 規(guī)律總結 | 能確定付款人的 | 能背書轉讓的 |
2.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止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2)發(fā)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②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3)申報權利
①在除權判決作出前,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該票據。
②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③如果有利害關系人前來就同一票據申報權利,法院并不在該程序之下對申請人與申報權利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實體審理,而是會裁定終結該程序。申請人如欲主張票據權利,可以向對方提起普通民事訴訟。
④如果沒有人在指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則可以推定申請人的主張成立。
3.除權判決
(1)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除權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2)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除權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三)普通訴訟
1.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據到期日或判決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的活動。
2.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向人民法院說明曾經持有票據及喪失票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shù)額,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經喪失票據票款后可能出現(xiàn)的損失。
3.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xiàn)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并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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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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