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的轉讓——2026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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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權利的轉讓
1.基本規(guī)定
債權人轉讓債權,無須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2023 年簡答題)
2.有關“不得轉讓的債權”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不得轉讓:
①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②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2)當事人約定債權不得轉讓的對外效力
①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不論善意與否)。
3.有關“債權轉讓通知”
(1)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協(xié)議的生效按照合同生效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受讓人在合同生效時成為相關合同的新債權人。
(2)債務人接到債權讓與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
4.債權轉讓的效力
(1)債權全部轉讓時,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應當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債務。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權利無效、權利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2023年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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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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