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及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2026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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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及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1.民事行為能力的判定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
(1)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
(2)民法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 ,不包括本數。
2.效力界定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2)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
的,視為拒絕追認。
(3)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 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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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2025考季輕1·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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