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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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合并
【知識點】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2023年綜合題)
5.公司與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經股東會決議,但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價款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10%的,可以不經股東會決議;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公司依照上述規(guī)定合并不經股東會決議的,應當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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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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