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時光匆匆,但絕不會辜負我們。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從今天開始,讓我們努力成為一個努力的人,不羨慕別人,也不埋怨自己。
? 25年好書上新,學練考記,精學考點 ? 中級暢聽班全新升級,享小班定制服務

【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用途 | 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 |
居住用地 | 70年 |
工業(yè)用地 | 50年 |
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 | 50年 |
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 | 40年 |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 50年 |
3.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提示
土地劃撥,具有公益目的性、無償性、無期限性、行政性和轉讓受限性(轉讓須辦理法定手續(xù)+繳納土地出讓金)。
(2)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3)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4.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書面合同
通過招標、拍賣、協(xié)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登記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權屬證書。(2023C簡Q1)
5.土地使用權流轉
(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6.房地一體原則
(1)房隨地走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2)地隨房走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7.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8.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xù)期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xù)期、費用待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續(xù)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主動申請續(xù)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推薦閱讀:新考季搶先學!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一起來打卡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津公網(wǎng)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