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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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
一、原則上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1.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4)股東因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用于轉換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2.收購決議
(1)公司因減少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
(2)公司因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轉換債券、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提示
決議規(guī)則仍為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3.收購后處理
(1)公司為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2)公司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回購異議股東股份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3)公司因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轉換債券、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數的10%,并應當在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4.上市公司特殊規(guī)定
(1)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轉換債券、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二、原則上禁止提供財務資助
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
為公司利益,經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授權作出決議,公司可以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助,但財務資助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已發(fā)行股本總額的10%。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
違反上述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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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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