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盛年不重來,一日難再晨,及時宜自勉,歲月不待人。202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希望大家腳踏實地的努力備考,千萬不要拖延和擺爛。
【知識點】支票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支票
1、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
2、絕對記載事項
(1)出票行為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絕對記載事項沒有記載的,支票無效。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屬于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如果出票人記載了付款人支付票據(jù)金額的條件,該支票無效。
(3)票據(jù)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jù)無效。
(4)票據(jù)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shù)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jù)無效。
(5)票據(jù)金額必須是確定的金額,如果票據(jù)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0萬元以下),票據(jù)無效。
(6)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的,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2018年簡答題、2023年綜合題)
(7)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8)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jù)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3、相對記載事項
(1)出票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2)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4、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jù)不得背書轉讓。
5、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有效。(2018年簡答題)
6、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2022年綜合題)
(2)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jù)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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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甲公司為支付貨款,簽發(fā)了一張以同城的乙銀行為付款人、以丙公司為收款人的轉賬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銀行提示付款。根據(jù)票據(jù)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B、甲公司在乙銀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乙銀行應當足額付款
C、甲公司應當對丙公司承擔票據(jù)責任
D、乙銀行拒絕付款的,丙公司無權對甲公司進行追索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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