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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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一)一般規(guī)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提示1】既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又要知道義務人時,訴訟時效期間才起算;只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而尚不知道義務人時,訴訟時效期間不起算。
【提示2】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寬限期的,則自該寬限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3)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提示】上述(4)(5)項情形應以滿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為前提,否則不適用該特別規(guī)定。例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但年滿18周歲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義務人,則“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仍不應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中止、中斷問題,性質上為可變期間;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問題,但可以延長。
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一般規(guī)定
起算點 | 長度 | 性質 |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一般情況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 | 3年 | 可依法中止、中斷 |
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 | 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 |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 |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 20年 | 不發(fā)生中止、中斷,但可延長 | |
(二)特殊規(guī)定
1.1年
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2.5年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相關練習題】
【單選題】有關訴訟時效制度,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B.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C.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D.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答案】B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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