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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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
【知識點】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
(一)退伙的生效
1.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2.除名
(1)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2)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退伙的效果
1.繼承or退伙結算
(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資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yè)應當向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②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xié)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③合伙協(xié)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yè)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020年綜合題、2014年簡答題)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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