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中級會計的學習是一個持續(xù)的過程,在學習期間大家一定要堅持到底,千萬不要輕易放棄!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預習階段知識點今日已更新,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抗辯權
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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