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與留置的區(qū)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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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與留置的區(qū)別:
留置為法定擔保方式,留置權的成立,不依賴于當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規(guī)定。質押的成立,須當事人達成合意,質押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
留置權人與人均占有對方的財產,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發(fā)生。質押的占有,依質押合同發(fā)生。
留置權從內容和順序來區(qū)分有“兩次效力”。留置的效力,即拒絕返還占有的動產;變價清償?shù)男Я?,即經地一定寬展期后,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質押并不分為兩次效力。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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