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節(jié)重點精講:合同的履行,本節(jié)內容主要介紹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相關知識點】
1.代位權
2.撤銷權
【重點精講】: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
【解釋1】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解釋2】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訴訟
。1)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可撤銷的行為
(1)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解釋】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第三人惡意的,可以撤銷
【解釋】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撤銷權的消滅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相關鏈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fā)布。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3.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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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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