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股東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原題】:單項選擇題
甲、乙、丙擬共同出資50萬元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設置的股東名冊中記載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與出資額等事項,但在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記的文件中股東只有甲、乙二人。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
B.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參與當年的分紅
C.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但可以參與當年的分紅
正確答案:C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答案解析
。1)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2)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等事項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3)考生應清楚的是,股東資格自將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時取得,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不是股東資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經登記的,不具有對抗效力。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丙不得對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在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記的文件中股東只有甲、乙二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意思是:公司登記的文件對外是具有公信力的,丙雖然也是公司股東,但是你們登記錯誤是你們的事,第三人是可以根據公司登記文件相信公司只有甲、乙兩個股東的,丙不能向第三人主張自己也是公司股東。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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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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