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jīng)濟法》備考知識點:公司清算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jīng)濟法》中的公司清算的概述。
公司清算名片: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xiàn)存的財產(chǎn)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chǎn)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1.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nèi)成立清算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上述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chǎn)生:(1)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chǎn)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chǎn)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3.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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