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行為,主要指國家有權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與程序制定行政法規(guī)或行政規(guī)章的活動;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主要指行政機關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級次在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之下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規(guī)定行政措施、發(fā)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更新時間:2023-01-23 09:17:11 查看全文>>
抽象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行為,主要指國家有權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與程序制定行政法規(guī)或行政規(guī)章的活動;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主要指行政機關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級次在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之下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規(guī)定行政措施、發(fā)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更新時間:2023-01-23 09:17:11 查看全文>>
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指在具備可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做出撤銷決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是針對一般違法或者不適當行政行為而言的。例如出現(xiàn)主體不合法,或內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當行政行為不適當或不甚合理。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政裁決的范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1.侵權糾紛的裁決;2.補償糾紛的裁決;3.損害賠償糾紛裁決;4.其他情形的裁決。
行政裁決的特征: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并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guī)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fā)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xiàn)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后,可以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fā)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對此,除屬于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更多相關知識點,可以點擊查看:
行政裁決是指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權利歸屬或者侵權損害糾紛進行審查,并就各方責任的承擔作出裁斷的具體行政行為。例如,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專利權許可使用費糾紛的裁決,土地等自然資源使用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裁決等。它與行政確認有一定的區(qū)別。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qū)別:
1、行為對象不同。
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yè)已存在,而后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2、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fā)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fā)生違法后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后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
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tài)度是對某種狀態(tài)、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準許或同意的行為。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關于行政訴訟時效的意義,應該有正確的全面的認識。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不是處罰權利人不及時行使請求權的行為,更不是保護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而是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
1、有利于穩(wěn)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2、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
行政訴訟分類: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利或義務,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行為對象的特定化和具體化。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強制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等。
行政行為無效情形:
有以下情形,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1、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情形;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享有國家行政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是,行政機關并不等于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一定的行政機構和其社會組織,依照法定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行為沒有依據的情形;
3、行政行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
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某種行政行為無效的情況并不多見。但是,《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處罰無效。
最新知識問答
名師講解抽象行政行為包括哪些
知識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