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的公告》規(guī)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不予行政處罰的?!?/p>
更新時間:2022-02-24 10:10:26 查看全文>>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的公告》規(guī)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不予行政處罰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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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由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對事實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適用于需要聽證的件。
簡易程序
即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于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后果輕微的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即當場能夠有充分的證據(jù)確認違法事實,無需進一步調查取證;
(2)有法定依據(jù)。
對于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了有關處罰的內(nèi)容,實施處罰的人員當場可以指出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依據(jù),如果沒有法定的依據(jù),即使違法事實確鑿,也不能當場處罰;
(3)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只有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可以當場進行,其他處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處罰決定程序有簡易和一般兩種程序,聽證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獨立程序。
簡易程序
即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于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后果輕微的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違法事實確鑿。即當場能夠有充分的證據(jù)確認違法事實,無需進一步調查取證;
有法定依據(jù)。
對于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了有關處罰的內(nèi)容,實施處罰的人員當場可以指出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依據(jù),如果沒有法定的依據(jù),即使違法事實確鑿,也不能當場處罰;
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稅務行政處罰由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市、旗)以上稅務機關管轄。具體含義如下:從地域管轄來看,稅務行政處罰實行行為發(fā)生地原則。從級別管轄來看,必須是縣(市、旗)以上的稅務機關。法律特別授權的稅務所除外。從管轄主體的要求來看,必須有稅務行政處罰權。
一般管轄原則:依法管轄的原則、準確及時的原則、便利訴訟的原則、維護合法權益的原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管轄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一事不二罰”的內(nèi)涵一是罰款,而不是其他行政處罰。二是同一個違法行為,指當事人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實施一次性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
理解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類違法行為。
第二,同一個違法行為在實施的主體上,是同一違法行為人。
第三,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非一次違法事件。
第四,同一個違法行為,指的是該違法行為的全貌,如果違法行為人針對該行為向行政處罰主體作了重大欺瞞,且該欺瞞導致處罰主體對該違法行為的定性和施罰產(chǎn)生重大影響,則處罰主體在第一次處罰后可以根據(jù)新查明的事實情況對違法當事人追加處罰。
稅務人員和稅務當事人應當領會其中包含的以下幾層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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