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要求有處罰設定權法定、依據法定、主體法定、程序法定。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更新時間:2022-10-31 12:15:16 查看全文>>
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要求有處罰設定權法定、依據法定、主體法定、程序法定。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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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消滅的法定情形有
(1)主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xiàn);
(3)抵押物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人的事由而滅失;
(4)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抵押財產的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實施;
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為的無效:行政行為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的,屬于無效情形。無效的行政行為自始無效。
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在具備可撤銷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法律行為的區(qū)別
定義不同: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以實現(xiàn)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tài)為目的實施的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旨在產生某種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征不同:
行政事實行為特征:公法上的行為;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行政法律行為特征: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有
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具有非對等性,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通常不能相互約定權利義務,不能自由選擇權利和義務,必須依據法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力與義務往往是重合的。
行政法律關系爭議通過行政程序、準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決。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調整的,在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時與相對方形成的一種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委托實施行政處罰、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1、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行政處罰的創(chuàng)設權限及其劃分行政處罰的創(chuàng)設權限,也就是何級國家機關擁有分配行政處罰機關與行政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權限。根據現(xiàn)代法制理論,凡賦予公民權利、或設定公民義務,均需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或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guī)。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首先是必須給予懲罰,否則就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和恢復正常秩序,不足以維護法律秩序和彌補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因違法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也不能使違法行為人通過遭受處罰痛苦而警覺醒悟停止危害社會;其次是通過處罰促使當事人變?yōu)槭胤ㄕ?。法律?guī)定被處罰人必須有責任能力,是可以教育和轉化的人。任何放棄教育努力的處罰或者以罰代教的作法都不符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重要意義
(一)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內在含義。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是《行政處罰法》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是指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對被處罰人說服教育,同時對被處罰的行為、處罰的理由和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會公眾。從其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此原則包括以下四層含義:一是“處罰”主體法定,即除行政機關享有行政處罰權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均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二是適用的前提特定,即只有在實施行政處罰和糾正違法行為的過程中才能適用該原則;三是對適用原則的強制性程度一定,即在行政執(zhí)法實踐中必須、強制、義務地對處罰與教育加以結合,而非可以、任意、選擇地對教育與處罰進行結合適用;四是適用的對象特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必要性。
處罰與教育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二者的結合既是作用的互補也是功能的整合,體現(xiàn)了國家制定該原則的初衷與基本理念。行政處罰是建立在違法行為確已發(fā)生且已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基礎之上,因而產生行政處罰滯后于違法行為發(fā)生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行政處罰帶有滯后性,是一種事后處理和法律制裁。而教育相比較處罰,更偏向是一種事前機制,具有預防違法犯罪和促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律的作用。對于一些輕微違法、危害后果非常小的初次違法者,通過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以教育、警告為主,可以獲得更好的社會效益。執(zhí)法的最終目的是教育公民守法,讓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執(zhí)行,而處罰和教育的完美結合,不僅能降低執(zhí)法成本,提高執(zhí)法效率,更可以取得預防與懲戒的雙倍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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