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審核認定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 民事訴訟證明 | 舉證時限 | 質證 | 證據的審核認定 |
挫折與困難只是我們在學習過程中的磨煉,并不能阻擋我們追求成功的步伐。東奧會計在下文中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預習知識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打卡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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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審核認定
概念 | 認證,是指法庭對經過質證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判斷和決定,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認定標準 | (1)當事人對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于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2)與訴訟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項有關的事實,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說明及相關證據,認為有關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較大的,可以認定該事實存在 |
單一證據 | (1)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
全部證據 | 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
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 (1)當事人的陳述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3)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4)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
電子數據 | 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1)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2)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3)在正常業(yè)務活動中形成的 (4)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提示】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
證人證言 | 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yè)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
主張成立 | 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
所屬章節(jié):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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