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債的轉移
只要不停止腳步,就會一直前行,直到終點。2023年稅務師考試確定在11月舉行,同學們要抓緊時間投入到備考中哦!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預習考點,快來打卡學習吧!
◆推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匯總 ▏2023年好課 ▏2023年圖書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債的轉移
債的移轉,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或客體的前提下,債的主體發(fā)生的變更。
債的移轉方式:一是概括承受,即債權和債務作為財產(chǎn)的整體而一并移轉,如繼承、法人合并。二是特定承受,即特定債權或債務的單獨移轉,如債權讓與、債務承擔。(2022年新增)
(一)債權讓與
1.債權讓與合同的生效要件:①存在有效債權;②讓與人對被讓與的債權享有處分權;③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④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債權讓與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能生效的,當事人須辦理相應的手續(xù)。(2020綜)
2.不得轉讓的三類債權
(1)根據(jù)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如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
3.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債權讓與以通知債務人為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2020綜)可見,關于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我國立法采取讓與通知原則。但該原則是對一般債權而言的,不排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另有交易慣例的情形。如無記名有價證券的轉讓,即無須通知債務人。
4.債權讓與的效力
(1)債權及其從權利(非專屬于債權人自身)一并移轉給受讓人,且受讓人取得從權利并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2)債權讓與人對受讓人負擔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
(3)債權讓與人對受讓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4)債權讓與自通知債務人時即對債務人生效;
(5)債權人讓與人在其讓與的債權范圍內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
(6)受讓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7)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8)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的債權,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①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②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chǎn)生。
(二)債務承擔
1.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2.下列三類債務不得移轉: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移轉的債務,如承攬合同中承攬方的義務。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移轉的債務。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移的債務。如《民法典》第791 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債務承擔的效力
(1)免責的債務承擔
(2)并存的債務承擔(債務加入)
(三)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是指債的主體一方將自己的債權和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2022年新增)
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chǎn)生(如法定繼承、法人合并),也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chǎn)生(如合同承受)。實踐中,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常見于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和企業(yè)合并。(2022年新增)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津公網(wǎng)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