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合同的主要種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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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的主要種類(三)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主要種類(三)
合同的主要種類(三)
一、承攬合同
1.概念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類型
類型 | 概念 |
加工合同 | 承攬人利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按照定作人的具體指定加工制成成品交付定作人,取得加工費的合同,如裁制衣服 |
定作合同 | 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指定,用自己的原材料制成成品交付定作人,取得定作物價金的合同,如定作家具 |
修理合同 | 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理損壞的物品、設備,取得修理費的合同 |
房屋修繕合同 | 以維修房屋、裝修室內設備等為標的的合同 |
其他承攬合同 | 各種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復制、設計、檢驗、翻譯合同等 |
3.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
(1)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時的違約責任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定作人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建設工程合同
1.概念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根據(j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由建設人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其中,建設人稱為“發(fā)包人”,施工人稱為“承包人”。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運輸合同
1.概念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包括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
2.損害賠償責任
客運合同 | (1)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包括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jīng)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貨運合同 | 收貨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發(fā)生的毀損、滅失有權請求承運人予以賠償。但若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承運人免責 【提示】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
四、保管合同
1.概念
保管合同,也稱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2.性質
(1)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保管合同既可有償(雙務),也可無償(單務)。
(3)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3.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倉儲合同
1.概念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屬于保管合同的特殊類型。
2.損害賠償責任
儲存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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