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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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
(1)申請
事項 | 具體規(guī)定 |
申請的方式 | 行政相對人可以書面形式上門遞交申請,具備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和網(wǎng)上辦理平臺等方式提出申請 |
代為轉報申請材料 |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qū)、旗)的,申請人可在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
(2)受理
類型 | 具體規(guī)定 |
不受理 |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
不予受理 | 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更正錯誤 | 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告知補正材料 |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3)審查
形式 | 具體規(guī)定 | |
形式審查 | 看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
實質審查 | 原則上書面審查 | 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書面審查 |
例外實地核查 |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核查 | |
(4)聽證
程序 | 規(guī)定 | |
申請期限 | 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申請 | |
告知期限 | 稅務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聽證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 | |
形式 |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 |
聽證主持人(回避) | 稅務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 |
聽證筆錄 |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案卷排他) | |
費用 | 免費 | |
(5)決定
①期限
行政許可的情形 | 期限規(guī)定 |
可當場作出的 | 當場作出 |
不能當場作出的(20+10) | (A)應當自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B)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jīng)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②類型
許可決定類型 | 具體要求 |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 | 制作并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 |
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 | (A)制作并送達《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B)應當說明理由 (C)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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