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的受理、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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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破產申請的受理、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四章 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破產申請的受理、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二節(jié) 破產案件的申請與受理
【考點2】破產申請的受理(熟悉)
1.接收申請
2.補充、補正材料
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破產受理期限內。
3.受理時限
(1)債權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提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2)債務人或對債務人企業(yè)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4.訴訟費用
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zhí)岢霎愖h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依法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無須申請人預交。
5.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情形: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yè)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6.破產申請的駁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經審查發(fā)現(xiàn)債務人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等情形(不具備破產原因),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提示】受理后發(fā)現(xiàn):裁定駁回破產申請;受理前發(fā)現(xiàn):裁定不予受理。
7.上訴權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僅限于這兩個裁定)
8.受理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考點3】破產申請后的法律后果(掌握)
1.債務人及有關人員(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理、監(jiān)事等其他管理人員)的義務
有關人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
義務 | 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 |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 |
②根據(jù)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 ①違反規(guī)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②違反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 |
③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 |
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 違反規(guī)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并處罰款 |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 —— |
2.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義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提示】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guī)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3.受理前成立,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2)“視為解除”
①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3)管理人行權后果
①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zhèn)鶆铡?/p>
②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法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4.保全措施的處理
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采取保全措施 | 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
破產申請受理后,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 破產申請受理后,對于可能因有關利益相關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影響破產程序依法進行的,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債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
5.執(zhí)行程序的處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6.民事訴訟或仲裁的中止與繼續(xù)
(1)基本規(guī)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在原審人民法院)。
(2)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的處理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①主張次債務人代替?zhèn)鶆杖酥苯酉蚱鋬斶€債務的;(主張次債務人直接向自己清償)
②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fā)起人和負有監(jiān)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主張出資人、發(fā)起人或董監(jiān)高直接向自己清償)
③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主張債務人股東直接向自己清償)
④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總結】上述應中止情形的共同特點,即債權人意圖越過債務人而直接向次債務人、股東等要求進行個別追償(債權人→次債務人、股東等);而公平清償規(guī)則下,次債務人應向管理人清償,納入債務人財產用以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因此債權人的上述訴訟違反公平清償原則,不被支持。
(3)債權人個別清償訴訟中止審理后的處理
①債務人破產宣告后,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債權人一審中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追收的相關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除外。
②債務人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上述中止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恢復審理。
(4)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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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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