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征稅范圍_2025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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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征稅范圍(熟悉)
1.結構范圍
(1)征收房產稅的房產,是以房屋形態(tài)表現(xiàn)的財產。房屋則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2.用途范圍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3.地域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不包括農村。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房產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5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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