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稅法二預習搶跑:契稅(二)
2022年稅務師考試預習備考正在進行中,小編整理了契稅的相關知識點,希望考生都能堅持學習,繼續(xù)朝著更有難度的知識點進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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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契稅(二)
【所屬章節(jié)】
第七章 契稅
【知識點】契稅
契稅(二)
三、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其計稅依據是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必須掌握)
【注意】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
3.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4.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承受人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5.房屋買賣的契稅計稅價格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總價款,買賣裝修的房屋,裝修費用應包括在內。
【總結】有成交價格按成交價格,沒有成交價格按市場價格,交換的按差額。
(二)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四、減免稅優(yōu)惠
法定減免: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7.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8.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上述第7條、第8條規(guī)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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