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效力與解釋_2023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 稅法的概念與特點 | 稅法的原則 | 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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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效力
稅法的效力是指稅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時間、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其基本分類包括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
基本分類 | 具體分類 | |
稅法的空間效力 | (1)在全國范圍內(nèi)有效 (2)在地方范圍內(nèi)有效 | |
稅法的 時間效力 | 含義 | 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
稅法的生效 | (1)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 (2)稅法自通過發(fā)布之日起生效。重要稅法個別條款的修訂和小稅種的設置,大多采用這種生效方式(最常見) (3)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 |
稅法的失效 | (1)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最常見) (2)直接宣布某項稅法失效 (3)稅法本身規(guī)定失效的日期(最少見) | |
稅法的溯及力 | (1)對法律溯及力的規(guī)定,概括起來包括有從舊、從新、從舊兼從輕、從新兼從輕四類基本原則 (2)實體法多從舊,程序法多從新 (3)堅持“有利溯及”原則,即在對納稅人有利的環(huán)境下,堅持稅法適用上的“從輕原則” | |
稅法對人的效力 | (1)屬人主義原則 (2)屬地主義原則 (3)屬人、屬地相結(jié)合的原則(我國采用此原則) | |
(二)稅法的(法定)解釋
1.稅法法定解釋的特點
特點 | 具體說明 |
專屬性 | 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任何有權機關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 |
權威性 | 只要法定解釋符合法的精神及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這種解釋就具有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同的效力 |
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 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
2.稅法法定解釋的分類
(1)按解釋權限劃分
種類 | 概念 | 解釋主體 | 法律效力 | 其他 |
立法解釋 | 稅收立法機關對所設立稅法的正式解釋 | 三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稅收法律)、 國務院(稅收行政法規(guī)、稅收暫行條例、稅法實施條例等)、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稅收法規(guī)) | 可作 判案依據(jù) | 通常是指事后解釋 |
司法解釋 | 最高司法機關對如何具體辦理稅務刑事案件和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所作的具體解釋或正式規(guī)定 | 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聯(lián)合作出的共同解釋 | 具有法的效力 ——可作辦案與適用法律和法規(guī)的依據(jù) | 在我國,稅收司法解釋僅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
行政解釋 | 國家稅務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對稅收法律、法規(guī)等如何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 | 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 原則上不作判案直接依據(jù) | 在執(zhí)法中有普遍約束力 |
(2)按解釋尺度分類
種類 | 含義 |
字面解釋 | 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解釋的基本方法) |
限制解釋 |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典例詳解】個人所得稅中“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解釋為“因戶籍、家庭、經(jīng)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nèi)習慣性居住”。其范圍窄于“有住所”的字面含義 |
擴充解釋 |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盡管在稅法中存在,但一般不將其作為一項解釋方法去使用 |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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