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之第六章:
第九節(jié)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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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率的具體規(guī)定。
2.適用稅率的確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 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zhí)行。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 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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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ㄎ澹⿷{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稅額之和適用稅率
。p免規(guī)定
(七)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2.納稅地點。
3.納稅期限。
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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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稅額之和為計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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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稅額之和×征收比率
2.費用繳納。
。ㄎ澹p免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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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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