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稿酬所得
1.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報紙、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fā)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問題,有關稅收制度規(guī)定如下:
(1)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是否發(fā)表、是否在本單位發(fā)表以及作者專業(yè)狀況為標準,辨析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三者之間的區(qū)別。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意區(qū)分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
2.個人購買者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商店無償提供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對外出租使用。對購買者個人少支出的購房價款,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九)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轉讓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1)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舉的各項個人應稅所得外,其他確有必要征稅的個人所得,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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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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