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其他條款債務人會計處理——2026年中級會計實務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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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債務重組】
修改其他條款債務人會計處理
(1) 債務重組采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的,如果修改其他條款導致債務終止確認,債務人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重組債務,終止確認的債務賬面價值與重組債務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2) 如果修改其他條款未導致債務終止確認,或者僅導致部分債務終止確認,對于未終止確認的部分債務,債務人應當根據(jù)其分類,繼續(xù)以攤余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后續(xù)計量。對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債務,債務人應當根據(jù)重新議定合同的現(xiàn)金流量變化情況,重新計算該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記入“投資收益”科目。重新計算的該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應當根據(jù)將重新議定或修改的合同現(xiàn)金流量按債務的原實際利率折現(xiàn)的現(xiàn)值確定。對于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所產(chǎn)生的成本或費用,債務人應當調整修改后的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并在修改后重組債務的剩余期限內攤銷。
| 債權人 | 債務人 | |
導致原債權債務終止確認 | 借:重組債權 【公允價值】 投資收益 【差額】 貸:原債權 【賬面價值】 | 借:原債務 【賬面價值】 貸:重組債務 【公允價值】 投資收益 【差額】 |
未導致原債權債務終止確認 | 借:重組債權 【現(xiàn)值】 投資收益 【差額】 貸:原債權 【賬面價值】 | 借:原債務 【賬面價值】 貸:重組債務 【現(xiàn)值】 投資收益 【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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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陸斐老師《中級會計實務》2025考季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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