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合營安排的認定——2025年《中級會計實務》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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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長期股權投資和合營安排】
概念及合營安排的認定
含義 |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
特征 | 合營安排同時具有以下特征(2個特征)(男女結婚:結婚證) 1.各參與方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 |
二、共同控制及判斷原則
1.共同控制(合營安排認定的關鍵)
定義 |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jīng)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
判斷原則 (2個步驟) | 1.首先判斷是否由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集體控制該安排; 2.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jīng)過這些參與方一致同意 |

(1)集體控制
①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如:父母決定孩子上輔導班)。
②在判斷集體控制時,需要注意以下3點:
a.集體控制不是單獨一方控制。
b.盡管所有參與方聯(lián)合起來一定能夠控制該安排,但集體控制下,集體控制該安排的組合指的是那些既能聯(lián)合起來控制該安排,又使得參與方數(shù)量最少的一個或幾個參與方組合。
c.能夠集體控制一項安排的參與方組合很可能不止一個。
(2)相關活動的決策
①當且僅當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②有時,相關約定中設定的決策方式也可能暗含需要達成一致同意。
(3)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保護性權利:是指僅為了保護權利持有人利益卻沒有賦予持有人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的一項權利。
2.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一項安排就可以被認定為合營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享有共同控制。
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
三、合營安排的分類
分類 | 含義 |
共同經(jīng)營 | 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chǎn)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臨時搭班子) |
合營企業(yè) | 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chǎn)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組建家庭) |
提示
在實務中,主體可以從合營安排是否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為起點,判斷一項合營安排是共同經(jīng)營還是合營企業(yè)。
1.單獨主體
| 含義 | 單獨主體: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 | |
分類 | 單獨的法人主體 | 如:有限責任公司 |
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 但法律所認可的主體 | 如:合伙企業(yè)、合作企業(yè)、信托、基金等 | |
2.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1種情況)(利用自有設備:A生產(chǎn)甲配件、B生產(chǎn)乙配件、C負責組裝)
當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jīng)營。
3.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2種情況)
如果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該合營安排可能是共同經(jīng)營也可能是合營企業(yè)。
表6-3 共同經(jīng)營和合營企業(yè)對比表
對比項目 | 共同經(jīng)營 | 合營企業(yè)(成立C公司) |
合營安排的條款 | 參與方對合營安排的相關資產(chǎn)享有權利并對相關負債承擔義務 | 參與方對合營安排有關的凈資產(chǎn)享有權利,即單獨主體(而不是參與方),享有與安排相關資產(chǎn)的權利,并承擔與安排相關負債的義務 |
對資產(chǎn) 的權利 | 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分享合營安排的相關資產(chǎn)的全部利益(例如,權利、權屬或所有權等) | 資產(chǎn)屬于合營安排自身,參與方并不對資產(chǎn)享有權利 |
對負債 的義務 | ①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擔合營安排的成本、費用、債務及義務; ②第三方對該安排提出的索賠要求,參與方作為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 ①合營安排對自身的債務或義務承擔責任; ②參與方僅以其各自對該安排認繳的投資額為限對該安排承擔相應的義務; ③合營安排的債權方無權就該安排的債務對參與方進行追索 |
收入、費用及損益 | 合營安排建立了各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例如按照各自所耗用的產(chǎn)能比例)分配收入和費用的機制。某些情況下,參與方按約定的份額比例享有合營安排產(chǎn)生的凈損益不會必然使其被分類為合營企業(yè),仍應當分析參與方對該安排相關資產(chǎn)的權利以及對該安排相關負債的義務 | 各參與方按照約定的份額比例享有合營安排產(chǎn)生的凈損益(C公司分紅) |
擔保 | 參與方為合營安排提供擔保(或提供擔保的承諾)的行為本身并不直接導致一項安排被分類為共同經(jīng)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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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張敬富老師24年《中級會計實務》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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