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預習考點: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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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基礎》科目第十六章財政管理體制
【知識點】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一)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簡稱分稅制,是指將國家的全部稅種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借以確定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范圍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注意1】實質: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確定其相應的財權,通過稅種的劃分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收入體系。
【注意2】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模式。
【注意3】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1. 支出責任劃分
中央財政支出 | 國防、武警經費,外交支出,中央級行政管理費,中央統(tǒng)管的基本建設投資,中央直屬企業(yè)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制費,地質勘探費,中央安排的農業(yè)支出,中央負擔的國內外債務的還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負擔的公檢法支出和文化、教育、衛(wèi)生、科學等各項事業(yè)費支出 |
地方財政支出 | 地方行政管理費,公檢法經費,民兵事業(yè)費,地方統(tǒng)籌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yè)的改造和新產品試制經費,地方安排的農業(yè)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地方文化、教育、衛(wèi)生等各項事業(yè)費以及其他支出 |
2. 收入劃分:
維護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所需要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同經濟發(fā)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
中央收入: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收入(包括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證券交易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出口退稅,船舶噸稅,未納入共享范圍的中央企業(yè)所得稅、中央企業(yè)上繳利潤等。
地方收入:地方企業(yè)上繳利潤、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屬于中央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部分)、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煙葉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2017年變動)
【注意】增值稅:中央50%,地方50%。
納入共享范圍的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央60%,地方40%。
資源稅: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其余資源稅歸地方。
(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成效
1. 建立了財政收入穩(wěn)定增長的機制
2. 增強了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
3. 促進了產業(yè)結構調整和資源優(yōu)化配置
(三)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與內容
1. 完善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了解)
2. 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多選)
劃分為中央的稅種:收入周期性波動較大、具有較強再分配作用、稅基分布不均衡、稅基流動性大、易轉嫁;
劃分為地方的稅種:有明顯受益性、區(qū)域性特征、對宏觀經濟運行不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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