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計稅基礎_2020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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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企業(yè)所得稅法
【知識點】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重點)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重點)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重點)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fā)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王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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